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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转学与退学政策

转学 退学 未知/阳光 2019-08-23   次浏览

第十九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转学学生的学籍辅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排。

第二十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退学,应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日期:2018-02-09 发布机构:南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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