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校车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校车营运的管理,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清理整顿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强化宣传引导,增强师生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意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加强校车业主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宛城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区教体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四、部门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宛城区实际,制定宛城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规划;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区教体局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布局规划,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就读,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
3.指导中小学校建立校车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及校车需求。
4.加强校车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中小学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任务。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任务。
(四)区交通运输局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任务。
(五)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舆情监看,强化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区发改委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上级部门提出的收费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确定收费标准报上级审定。
2.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区工信委
1.按照条例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八)区司法局
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区财政局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按照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区税务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区安监局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4.依法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十二)宛城质监分局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2.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三)区住建局
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四)区文广新局
积极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五)区物价局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校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六)区政府法制办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宛城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七)区总工会
参与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监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八)团区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九)区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区关工委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确保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多办实事、好事;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十一)各学校
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情况;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上报备案,监督校车安全运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校车运营单位
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并办好相关校车服务手续;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并做好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各乡镇街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维护,定期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五、校车管理
(一)校车运营原则
1.城区中小学生原则上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3.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内的学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初中生3.5公里以内的学生鼓励其步行或利用交通工具上下学。
4.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外、初中生3.5公里以外的学生有必要的可纳入校车接送,但也应尽量读寄学,以减少交通风险。
5.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
(二)校车运营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也可以由学校出资购买校车,鼓励组建校车专营公司并将校车纳入统一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其运营成本,核定学生每期交纳的乘车费。
(三)校车准入与审批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3.申报程序
向区教体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区教体局审核,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区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校车标牌。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市交通管理支队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市交通管理支队审核合格后予以签证。
(五)校车行驶要求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和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系统、行车记录仪、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全面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主动工作,履职尽责,形成横向、纵向的工作协作网,互通情况,协作与共,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纠正和处罚校车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管,确保实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校车安全的督促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限期整改,确保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