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南阳市教育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南阳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现将两个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阳市教育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南阳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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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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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环节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所 |
执法时限要求 |
记录载体 |
执法部门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时间 |
执法记录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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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全过程 |
调查取证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 |
记录调查取证全过程 |
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
场景类 |
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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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行政处罚 |
证据登记保存 |
证据登记保存全过程 |
证据登记保存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证据登记保存开始 |
证据登记保存全过程 |
证据登记保存结束 |
场景类 |
试用 |
|
3 |
教育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 |
口头陈述、申辩全过程 |
陈述申辩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进入陈述申辩场所 |
记录受处罚人口头陈述、申辩全过程 |
离开陈述申辩场所 |
场景类 |
试用 |
|
4 |
教育行政处罚 |
举行听证 |
听证全过程 |
听证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进入听证场所 |
记录听证全过程 |
离开听证场所 |
场景类 |
试用 |
|
5 |
教育行政处罚 |
简易行政处罚 |
简易行政处罚全过程 |
当场处罚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开始调查取证场所 |
记录简易行政处罚全过程 |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场景类 |
试用 |
|
6 |
行政检查 |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确定 |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取过程 |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取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实施行政检查的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随机抽取开始 |
记录随机抽取全过程 |
确定随机抽取结果 |
场景类 |
试用 |
|
7 |
文书送达 |
留置送达 |
送达文书全过程 |
文书送达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场所 |
记录留置送达的全过程 |
文书送达环节结束 |
确认类 |
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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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书送达 |
公告送达 |
发布公告的报纸、网站等送达凭证 |
办公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确认 |
试用 |
|
9 |
其他执法环节 |
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事项 |
与管理相对人接触 |
接触场所 |
适时 |
执法记录仪或照相机、录像机 |
相关执法科室 |
行政执法人员 |
适时 |
记录能够反应相关事项或场景的全过程 |
适时 |
场景类 |
试用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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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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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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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承办科室 |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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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撤销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师法》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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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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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南阳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教育督导室(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条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可能造成重大杜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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